近日,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就城市水環境質量排名不合理設定問題予以回復。詳情如下:
關于城市水環境質量排名不合理設定問題的回復
來信:
2017年6月發布《城市地表水環境質量排名技術規定》,地表水21項指標中pH值的濃度根據該規定11頁碼中的數據修約要求,應該保留一位小數,但是國家環境監測總站至縣級站統計數據時都按照整數進行分析排名,其中pH值極容易造成排名不合理。例如兩個水質斷面除pH外其余項目都達到或優于3類標準,一個pH指為8.6,一個斷面為9.4,修約后都是9,但是一個是劣5類水質,一個至少3類水質,這樣兩個斷面排名一致,這樣實際排名有誤。而且,pH值不統計小數位數,各個城市水質排名誤差較大,可能出現pH值單項指標分指數為0,個別斷面水質很好但因pH值導致排名墊底,希望上級確定該統計方式設定合理性,不因為不合理設定導致水質排名墊底,給予基層工作人員更高的積極性。
回復:
依據《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統計技術規定(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82號),所有監測指標的手工和自動數據參與統計后采用修約后的數據進行水質評價,其中pH值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保留整數。 而依據《城市地表水環境質量排名技術規定》(環辦監測〔2017〕51號),各城市的水質指數是在斷面水質評價指標基礎上進行計算得出的。為了充分區分各城市的結果差異,在計算結果中各項指標濃度值保留小數位數比《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的Ⅰ類標準限值多1位,若按此修約為0則至少保留1位有效位數。城市水質指數CWQI城市保留4位小數位數,城市水質指數的變化程度△CWQI城市保留百分數2位小數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