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咸寧市地表水重點斷面(點位)水環境質量考核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加強我市行政區域內地表水保護管理,促進水環境綜合治理和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實現流域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
《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長江、陸水、富水、高橋河、淦河、斧頭湖、黃蓋湖、西涼湖等主要河湖庫及流域內重點水體的水環境質量考核管理。地表水重點斷面(點位)水質實行按月監測評估、按年度進行考核。監測斷面(點位)全部指標達到考核水質目標時,視為達標。
根據《辦法》,我市將從四個方面開展地表水水環境質量考核結果運用。
——水質考核結果與重點建設項目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審核掛鉤。年度地表水水環境質量考核為不達標的,從下一年度開始,對該流域范圍(或斷面控制單元)內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實行總量替代。
——建立陸水、斧頭湖和西涼湖等重點流域生態補償制度。
——水質監測結果按月進行通報,對超標或存在超標風險的斷面實施預警,對連續預警的斷面(點位)進行約談,對未能完成國家和省年度考核目標的縣(市、區),將按《咸寧市環境保護“一票否決”暫行辦法》的規定,在評先評優等方面實施“一票否決”。
——年度考核結果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開,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任期內考核斷面水環境質量惡化、水污染問題突出、發生嚴重水污染事件,嚴重影響全市水環境質量考核目標完成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將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實施追責問責。對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預、偽造數據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