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是世界水日。保護水環境、珍惜水資源,是每位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然而,總有一些企業和個人為了一己私利,直接將未經處理的污水違規向河流、海洋傾倒、排放,嚴重破壞了水資源環境。23日,石獅法院公布了一起有關水污染犯罪的刑事案件,提醒相關企業、組織和公民增強法治意識、生態意識、責任意識,在發展經濟的同時注重生態環境的保護,杜絕以犧牲、破壞生態環境謀取利益的行為發生。
2017年2月起,被告人徐某在石獅寶蓋無證經營五金加工廠,經營項目為五金電泳加工。期間,徐某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未建設配套污染防治及處理設施,直接將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從車間的墻角邊排入車間外水溝,通過水溝直接排入外環境。2018年1月25日,泉州市石獅生態環境局對該工廠進行檢查,并從4個監測點位采集水樣監測。經監測,各監測點位廢水重金屬鋅濃度均超過國家排放標準10倍以上,其中酸洗車間外水溝內廢水鋅濃度為521mg/L,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103.2倍。同年3月,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石獅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含鋅的污水,鋅濃度超過國家排放標準十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徐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據了解,自2016年以來,石獅法院共受理、審結涉及水污染的污染環境犯罪11件20人,涉單位犯罪1件,并處罰金339.5萬元。在處理水污染犯罪中,石獅法院嚴格控制對被告人緩、免刑的適用,對涉案的被告人(單位)均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實刑適用率高達90%以上,并處罰金339.5萬元,退賠損失3360萬元;對部分涉水污染犯罪被告人,同時判處其在一定年限內,不得從事排污或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相關工作,預防其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