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河是山西的母親河。但近年來汾河流域水量減少,一些千古名泉面臨斷流危險。水土流失、地下水質日益惡化,生態環境受到嚴重破壞。”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成斌10日在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針對這些突出而嚴重的問題,此次常委會對《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進行了修正,強化對汾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
汾河是黃河的第二大支流,山西最大的河流,被譽為山西的母親河。汾河流域成為中華民族的發祥地之一。成斌說,“大家知道,歷史上汾河流域風光美麗、物產豐饒。但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口急劇增長,汾河流域出現水量減少、水土流失等問題。”
9月28日至30日在太原召開的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對《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進行了修正,主要通過對建立排污許可制度、排污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增加禁排種類和方式及增加處罰額度等四方面的規定,強化對汾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
其中,建立排污許可制度方面,條例中明確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禁止排污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
排污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方面,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同時,修正后的條例中增加了禁排種類和方式。條例規定:“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禁止在汾河流域內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在處罰方面,修正后的條例增加了處罰額度。條例規定“傾倒垃圾、廢渣等固體廢物的”處罰由原來處二千元到一萬元增加到二萬元到二十萬元。“排放油類的”由原來處一萬到五萬增加到處十萬到一百萬。
成斌表示,通過上述四個方面新的規定,必將為汾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