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我國第一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該法的施行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在環境保護稅即將開征之際, 12月1日召開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表決,確定我區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1.4元至14元。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充分統籌考慮了我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污染治理成本及企業承受能力、優惠政策給予減排減負空間和周邊省份稅額標準等各方面因素后,最終確定,我區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該稅額標準處于全國中下水平,與周邊省份稅額標準接近,能夠避免與周邊省份稅負差異過大而導致“產業與污染轉移”的負面效應。
我區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的確定,體現了環境保護稅促進企業減排、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政策意圖和導向,同時也兼顧了我區企業承受能力和經濟發展要求,為2018年1月1日環境保護稅在我區的順利開征夯實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