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近日經審議通過,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條例》中,河長制在江蘇以立法的形式被確認。
《條例》要求,在江蘇全面實行河長制,落實河道管理保護地方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部門聯動綜合治理長效機制,統籌推進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維護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綜合功能。
《條例》明確,江蘇省、市、縣、鄉四級設立總河長,河道分級分段設立河長,并將總河長、河長名單向社會公布。《條例》指出,各級總河長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長制的第一責任人,各級河長負責組織相應河道的管理、保護、治理等工作,各相關部門按照分工履行職責,落實河長制有關工作。
《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長制考核評價制度和公眾參與信息平臺,并聘請有關專業組織、社會公眾對河長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
江蘇省河道眾多、水系發達,全省有河道2萬多條,其中省骨干河道727條。截至目前,江蘇省河長網絡全面建立,13個設區市、119個縣(市、區)、1334個鄉鎮(街道)全部出臺河長制工作方案,設立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落實河長6萬余名,覆蓋15.86萬個河湖水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