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近日印發《關于開展“灣長制”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5地區成為全國首批“灣(灘)長制”試點。
“灣長制”的最新進展
國家海洋局生態環境保護司有關負責人介紹,今年以來,本著自愿原則,經與有關省市協商并達成一致,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東省膠州灣、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南省海口市和浙江全省已經啟動了“灣長制”試點工作。其中浙江是5個試點中唯一一個在全省范圍內全域推進灣(灘)長制工作的地區。
指導意見印發后,各沿海省(區、市)海洋廳(局)將本著自主自愿原則,組織有意愿的地區向國家海洋局申請納入新一批“灣長制”試點。
上海、廣西、廣東、大連等有關地方高度關注,通過多種方式提出要申請納入新一批試點意愿。
指導意見主要講了什么?
《指導意見》提出,“灣長制”試點要以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礎,以逐級壓實地方黨委政府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為核心,以構建長效管理機制為主線,以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維護海洋生態安全為目標,加快建立健全陸海統籌、河海兼顧、上下聯動、協同共治的治理新模式。
《指導意見》明確,試點地區要加快建立分工明確、層次明晰、統籌協調的管理運行機制,逐級設立“灣長”或“灘長”,構建專門議事和協調運行機制,做好與“河長制”的銜接;加快制定體現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和注重系統施治及多措并舉的職責任務清單,切實落實好管控陸海污染物排放、強化海洋空間資源管控和景觀整治、加強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等任務;加快構建可監測、可量化、可考核的監督考評體系,建立健全考核性監測制度和考核督查制度,逐步構建社會監督機制。
國家海洋局將有哪些推進落實和保障措施?
為做好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國家海洋局將成立“灣長制”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訂重要文件、重大政策、工作方案,指導協調試點地區做好后續工作,爭取試點地區年內完成“灣長制”的建立運行工作。
同時,國家海洋局將對開展試點的地區在“藍色海灣”整治工程、“南紅北柳”濕地修復工程、海洋經濟示范區創建、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范城市申報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傾斜。國家海洋局局屬有關單位將對試點地區實施“一對一”的幫扶和業務指導,協助解決試點工作中的技術難題。
“灣長制”與“河長制”如何銜接?
《指導意見》明確,試點地區應本著海陸統籌、河海聯動的原則,做好與“河長制”的銜接,構建河海銜接、海陸統籌的協同治理格局,實現流域環境質量和海域環境質量的同步改善,主要是從3個方面進行了細化明確:
一是強調試點地區的各級“灣長”既對本灣區環境質量和生態保護與修復負總責,也負責協調和銜接“灣長制”與“河長制”;
二是積極做好試點工作與主要入海河流的污染治理、水質監測等工作的銜接,注重“治灣先治河”,鼓勵試點地區根據海灣水質改善目標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確定入海(灣)河流入海斷面水質要求和入海污染物控制總量目標;
三是強化與“河長制”的機制聯動,建立“灣長”“河長”聯席會議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抄報抄送信息,同時在入海河流河口區域設置入海監測考核斷面,將監測結果通報同級“河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