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湖之市的武漢,對各類生產、銷售和使用說“不”。將在全省率先立法,禁止含磷洗滌用品污染湖泊等水體。昨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召開,聽取了《武漢市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規定(草案)的說明》。
“禁磷”不等于無磷,《武漢市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規定(草案)》明確,含磷洗滌用品,是指總磷酸鹽含量大于1.1%的織物洗滌用品、餐具洗滌用品、工業用凈洗用品以及其他含磷洗滌輔料產品。
草案規定,在武漢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生產含磷洗滌用品的建設項目;現有生產含磷洗滌用品的單位,由所在區限期轉產或者關停;在武漢市內銷售的無磷洗滌用品,應當在產品包裝的顯著位置標注“無磷”字樣。
如服務行業經營者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由工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使用,對個人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如在工業生產中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由環保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使用,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武漢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10多年前,多地有關于“禁磷”的規定,但僅限于政府文件,沒有上升為地方立法。2008年,貴陽市出臺《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劑規定》,系國內首個進行相關地方立法的城市。我省曾在2000年實施的《湖北省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中,對漢江流域禁止新建含磷洗滌用品生產項目提出要求。此次武漢市出臺地方法規,將對“禁磷”的保障實施和強制規范作出明確規定,而這些都是一般文件效力所不具備的,彰顯了建設生態化大武漢的決心。
該草案需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表決后,報請省人大方可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