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昨天(22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相比于一審稿,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加大了水環境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同時增加了河長制相關內容。
在昨天下午進行的分組審議中,與會人員最為關注防控農業面源污染、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等方面問題。
加強飲用水安全 減少水源地安全威脅
環保部水環境管理司司長張波此前表示,目前我國地級及以上城市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在9成以上,但不少威脅水源地安全的隱患仍然突出。
草案提出,“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車光鐵委員建議,在此基礎上還應進一步評估水源地風險。進一步結合居民飲水安全工作,對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情況,應在采取停止污染物排放等措施的同時,進一步妥善實施水質緊急恢復措施,切實有效保障水源安全和居民飲水安全。
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最高可處一百萬元以下處罰
二審稿還增加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同時提高了對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等違法排污行為的罰款金額,針對不同情形的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一百萬元以下處罰。
農村地區污水處理建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
針對當前農業面源污染對水環境的影響,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利用。
李世明委員建議,在這一問題上,法律應當與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效銜接。“比如,兩部法律中都有涉及農藥、化肥的使用和農田灌溉用水方面的規定,應將重復或標準不一致的內容進行刪減或統一。建議嚴格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農業灌溉用水水質直接影響農產品質量,事關人民的健康,一旦土壤污染,極難修復,應以嚴格的標準、嚴肅處罰。”
目前,農村地區污水處理設施缺口較大,大量生活污水因處理能力不足只能簡單處理后排放,部分地區污水直排問題突出。
董中原委員建議,應進一步支持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相關設施,并承擔監督管理責任。“國家應全面支持、綜合考慮,地方政府應承擔相應責任,統籌規劃,拿出切實可行的年度建設計劃和長期的工作目標,逐步穩定推進,最終實現全覆蓋,把防治水污染納入到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中考慮和推進。”
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 建議與全流域治理有機結合
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了河長制的相關內容。草案規定,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等工作。
方新委員在肯定這一修改后,建議考慮將河長制與全流域治理有機結合。“現在賦予江河水的功能太多,包括生產用水、生活用水、生態用水,同時又有各個省市縣轄區的切塊。‘河長制’只能在管轄地段防治水污染,建議在此條前面加上‘要堅持流域治理’,這之后才是‘河長制’。從流域治理的總目標,分解各級各段河長的責任,并加強全流域治理的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