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 河長制 的考評問責機制、推進 河長制 辦公機構社會化。”3月7日,澎湃新聞從中國人大網獲悉,全國人大代表、浙江國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陳乃科向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提交了《關于推進“河長制”長效化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
2016年12月份,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
陳乃科認為,“河長制”推行成效明顯,但尚處于探索完善階段,實踐中也遇到規劃功能與考評機制的泛化等問題。
陳乃科提出明確“河長”負責范圍、推進“河長制”辦公機構社會化、建立公眾廣泛參與機制等建議。
現實困境:監督考核及問責仍待完善
陳乃科表示,“河長制”的基礎在于目標環境責任制,最基本要搞清楚“怎么考、誰來考、責任如何追究”三大要點,但檢視當前制度設定,監督考核及問責亟待完善。
首先,目前尚未健全完整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對河道沒有建立差異化、科學化的水質保護目標,就無法建立具體可操作性的考核標準。
其次,就考核實踐來看,考核問責的主體一般為責任主體的下級(多為環保部門),實施難度較大。
最后,相關負責人之間的責任如何分配,河長在其中承擔的到底是直接責任,還是其他間接責任,責任形式有哪些,這些問題都有待明確。
建議法律明確“河長”權責范圍,建立公眾參與機制
基于上述問題,陳乃科提出了明確“河長”領導范圍、完善考評問責機制、建立公眾廣泛參與機制等建議。
陳乃科在《建議》中寫道,建議“河長”任用應從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的領導中安排,人大、政協以及同治水契合度不高的職能部門領導可作為“河長制”的監督、考評者角色參與治水工作。明確重要領導擔當問題河、難題河的“河長”,推動重點問題的解決。探索將“河段長”升級為“流域長”,從流域的角度通盤考慮治水工作,更符合治水的規律,有利于提高治水效率和成效。
《建議》還認為,要健全考核指標體系,當前應在考核機構設置、制度建設、信息溝通、群眾意見辦理等基礎上,著重健全符合水資源防治內在科學規律的水質指標體系、污染物排放控制體系,使對“河長制”的考核更體現工作實效。
另外,推進考核主體的多元化、考核方式的多樣化,在行政體系內部建議采取上級環保部門考核下級地方,同級人大、政協監督“河長”水環境責任執行情況的考評方式,在外部采取市場或專業機構評估水環境改善情況、社會公眾評議水環境社會滿意度等方式,對“河長”進行考評。
此外,陳乃科還建議建立公眾廣泛參與的“河長”工作機制,使社會可以名正言順地依規監督“河長”。當前可借助公益環保類非政府組織的作用,發揮其組織化程度較高,專業性、執行力較強的優勢,彌補公民個體參與的不足。
此外,陳乃科還提出利用法律形式更加清晰地界定和明確“河長”以及相關各類河流治理主體的權力與責任之間的關系等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