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完善工作機制。由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分別任總指揮長、總河長,區委常委任次級河流河長,其他區領導任河段督導長,鄉鎮長任轄區河段長,設立35個水質考核斷面,每月通報監測數據。
二是落實責任形成合力。由河長牽頭抓總推進水污染防治,建成污水處理廠(站)40座,完善城區污水管網55公里,實施30個行政村環境連片綜合整治,關停涉污企業60余家,關閉搬遷整治養殖場450家,查辦環境違法案件57起。
三是水環境明顯改善。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實現全覆蓋,龍溪河等6條主干河流水質持續改善,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