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我省決定在全省境內河湖實施“河長制”。相關調研發現,大量河湖長由當地人大、政協領導擔任,職權只有原則性定位、沒有具體性內容,導致工作開展不多、力度不大。同時,有些職能部門或多或少存在等靠河長發令的思想,主動履職積極性發揮不夠。
對此,省人大代表楊澤民建議,應對河長權力和手段做出具體化、可操作化規定,強化地方政府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的法定職責,防止同級政府領導及有關部門履職“后退”。
2016年,省人大環資委在監督、調研活動中,對河長制實施工作作了重點關注,特別是對南昌艾溪湖、瑤湖湖長制工作暨水環境整治開展了調研、跟蹤督查,發現大量河湖長由當地人大、政協領導擔任,由于崗位原因,加上職權只有原則性定位、沒有具體性內容,導致工作開展不多、力度不大。
同時,本因承擔污染防治、環境治理、生態修復、岸線管理等法定責任的同級政府分管領導,認為已有同級河長牽頭,不便介入,所花時間較少;有些職能部門或多或少存在等靠河長發令的思想,主動履職積極性發揮不夠。
為此,建議進一步完善我省的河長制工作。一是賦予河長相應的權力和手段;二是強化地方政府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的法定職責;三是建立健全考核追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