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加大對環境違法企業警示力度,天津市環保局制定實施《天津市環境保護系統實施環保紅黃牌管理制度暫行辦法》,明確本市建立環保紅黃牌警示管理制度。
天津環保紅黃牌警示管理制度主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針對被依法處罰的違法排污者實施的環保黃牌警示,警示對象包括:一是超標排污的違法排污者;二是超總量排污的違法排污者;三是未批先建同時處罰金額二十萬以上(含二十萬元)不足五十萬元的違法排污者;四是未驗先投同時處罰金額為二十萬以上(含二十萬元)不足五十萬元的違法排污者;五是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的違法排污者。
第二類是針對被依法處罰的違法排污者實施的環保紅牌警示,警示對象包括:一是存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的違法排污者;二是未批先建同時被處罰金額為五十萬元(含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被責令恢復原狀的違法排污者;三是未驗先投同時被處罰金額為五十萬元(含五十萬元)以上的違法排污者。
第三類是針對依法予以總量限批的區域實施的環保紅牌警示,警示對象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四條、《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條或者《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被予以總量限批的區、鄉鎮(街)及工業園區等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