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六大專項整治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實施意見》,實現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環境、改善水生態的目標,近日,省水務廳編制了《海南省城鎮內河(湖)“河長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經省政府同意,于近日印發。
根據《辦法》,各市縣(區)政府分管負責人擔任轄區內河(湖)的河長,同時明確聯系部門和責任主體;內河(湖)流經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府領導擔任河段長,各級河長、河段長名單由各級政府發文明確,通過當地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布,并在河岸顯要位置設立“河長”公示牌,標明“河長”職責,整治目標和監督電話等內容。
河長、河段長是包干城鎮內河(湖)水污染治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牽頭組織開展河道水質和污染源現狀調查,研究制定河道水污染治理措施,監督指導相關責任主體和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推動落實截流納管、河道整治、生態修復等重點項目建設,協調解決河道水污染治理重點難點問題,確保完成水污染治理工作目標。
省城鎮內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河長管轄區域內河(湖)治理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與考核,建立健全城鎮內河(湖)水污染治理“河長制”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制定“河長制”考核辦法,對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治理和管護不力的,要通報批評。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河(湖)遭受嚴重破壞、功能衰減、水質惡化等問題,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根據《辦法》,各市縣(區)政府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深入宣傳實施“河長制”的重大意義和各地的典型經驗,對直接向城鎮內河(湖)偷排直排、超標排放污水、河道非法采砂、亂倒生活建筑垃圾、非法養殖場等各類水污染違法行為,進行新聞媒體曝光,逐步形成全社會共同關心城鎮內河(湖)保護和水環境治理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