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草案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要根據季節變化,定期檢測水質,每季度至少對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如果管理維護單位沒有能力對水質進行常規檢測,應委托專業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昨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修改草案)》(下稱草案)。根據草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市供水水質檢測信息。此外,草案還擬規定,對拖欠水費30天內的用戶,供水企業應予以催告。
二次供水設施
每季度至少洗一次
二次供水的水質與蓄水池衛生狀況密切相關。草案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要根據季節變化,定期檢測水質,每季度至少對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如果管理維護單位沒有能力對水質進行常規檢測,應委托專業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從事清洗消毒的人員,需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合格后才能上崗。
此外,市、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城市供水整個過程,進行水質監測和檢查,并建立信息發布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信息。
用戶一旦發現用水設施中水質受污染,要及時向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供水企業報告。城市供水企業應立即停止供水,并進行檢測,指導對用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經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部門檢驗合格后方能恢復供水。
用戶拖欠水費
供水企業應先催告
針對日常生活中拖欠水費的情況,草案中規定,自水費產生之日起30日內,用戶未繳納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應予以催告。當被停水的用戶按照規定交納全部拖欠水費,及支付違約金后,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18小時內恢復供水。
此外,用戶不得擅自更換水表,如果對結算水表讀數有異議,可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校表申請。城市供水企業自收到申請15日內,提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校驗。根據國家規定標準,校驗合格的,由用戶承擔校驗費用;校驗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企業承擔校驗費用,負責更換水表,并退還多收取的水費。
偷水時長不明
按照十二個月計費
草案還規定了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包括供水專用的供電架空線路垂直投影周圍5米以內、地下電纜周圍1.5米以內;城市凈水廠、供水加壓泵站、二次供水蓄水池外圍10米區域以內等。
根據要求,安全保護范圍內不能建造建筑物、埋設線桿、挖坑取土、堆放易燃易爆有害物質、種植喬木等,更不能排放污水、傾倒垃圾等。如出現上述行為,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如果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上取水,或繞過結算水表接管取水等,供水企業將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常用流量和實際用水時間計算取水量。實際用水時間無法確定的,按照十二個月的行業或個人平均用水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