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有媒體根據水利部近期公開的2016年1月《地下水動態月報》(下稱月報),引出輿論80%地下水不能飲用。對此,水利部回應月報數據主要是北方平原地區淺層地下水的監測數據,并不是地下水水源地的水質數據。這一解釋并沒有解決月報自身的失誤。
第一,為什么要頒布淺層地下水水質。水利部回應稱“向社會公布地下水監測信息,主要目的是讓社會公眾了解地下水現狀,重視地下水保護”,這一目的用月報數據顯然是不能達到的,因為要老百姓重視地下水問題,可以從淺層地下水引出的環境問題給老百姓以警示,但月報沒有就2103眼井分別引發的問題加以說明。比如,有多少口井會影響深層地下水,因為深層地下水是老祖宗留下的財富,必須保護,月報沒有涉及;又如,有多少口井已經作為水源地,但水質不達標影響公眾健康,月報也沒有說明;其次,淺層地下水與地表水超標相聯系,特別是受黑臭水體影響更大,有多少屬于這類敏感問題,應該強化黑臭水體的治理,月報也沒有警示。因此,這一月報沒有正確的引導方方面面去重視淺層地下水水質污染問題,卻引發輿論的誤解。
第二,為什么不正確使用地下水水質標準給出結論?地下水質量標準分為五類,“III類以人體健康基準值為依據,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及工農業用水”;“IV類水標準以農業和工業用水要求為依據,除適用于農業和部分工業用水外,適當處理后可作生活飲用水”,“V類水標準指的是不宜飲用,其他用水可根據使用目的選用”。公告給出2103眼井,418個為II至III類水,占總數的19.9%;691個為IV類水,占總數的32.9%;994個為V類水,占總數的47.3%,是將水井水質檢測值與標準指標簡單對號得出的結論,完全忽視了水井本身是什么功能,應該對應哪一類標準進行評估。月報完全忽視了標準的適用條件是根據水井功能對號入座,這樣才能得出水井是否滿足使用功能的結論?,F狀水質監測數據的意義就在于根據超標和達標判別使用功能是否能夠維持。即使不考慮這些水井原有的功能是否是飲用水功能,建議月報可以用標準的規定表述為:共測定尚未確定用途的2103口淺層地下水水井,有19.9%的水井可作為集中式飲用水源,有32.9%的水井適當處理后可作為生活飲用水,有47.3%的水井不能飲用,這樣的表述符合標準原意,也是給輿論提供的清楚結論,是不會造成輿論誤解的。
第三,水質公告應該嚴肅科學。在青山綠水也是金山銀山的綠色時代,水質改善是政府政績,人民期盼。飲用水保障是公眾健康,民心所向。因此地表水水質控制斷面水質公告,深層地下水觀測井水質公告都應是慎之又慎的大事。美國環保局每兩年向國會報告一次全國各州水質數據,而且是分項指標描述,不用綜合指數,以利各個方面了解單項指標變化態勢。有關地表水水質公告和深層地下水水質公告,應該都已明確歸口部門,只是提高公告水平的問題。
現在面臨的是淺層地下水問題該怎樣公告?因為淺層地下水是地表水和深層地下水的過度帶和連接帶,既能反映地表水的污染影響,又能預防深層地下水的污染,還直接與劃分地下水水質保護區有關。由于淺層地下水使用功能并不明確,影響對象更難確定,是一個涉及多部門的特殊水體?,F在水利部公布了淺層地下水調查結果,雖然還只是初步數據,但是如何把這些數據轉化為深層地下水污染敏感區域劃分結論,轉化為地表水優先控制單元治理結論,實在是一件大有用途的緊迫之事,期待水利部能再往前走一步。
從月報引出的政府說話要嚴謹的思考,引出淺層地下水污染防治對策的下一步工作,這是真正澄清輿論的做法,可以引導我們更有重點的去保護地下水資源,讓公眾更明白地下水保護與自身健康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