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排放標準提標是政府決策,企業如何響應是社會責任的試金石。正確的響應分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為必盡義務,堅決執行,當企業無法滿足指標時,可能面臨法律制裁和道德批判;第二層次為應盡義務,是對企業道德行為的期望,可自愿執行嚴于國家的標準;第三層次為愿盡義務,是企業為響應綠色發展的時代要求,自愿執行更為綠色、低碳、循環的高要求。在我國企業標準執行國務院指示,剛剛從備案制改為自我聲明制的條件下,企業創新技術國家標準化、國際標準化不僅有綠色通道,而且可以通過企標自我聲明表現企業自愿執行高排放標準的社會責任。“水污染治理核心是‘提標’”一文所反映的企業社會責任與上述要求有差異,值得深思。
一是該文混淆了提標的目的,影響企業執行標準,體現社會責任必盡義務。提標本應是確保底線,選擇最佳實用技術,全國響應。該文卻把提標目的引向高限,引向與地方標準和許可證有同樣作用的特別排放限值,并把膜技術作為特別排放限值的依托,這樣就使對膜技術的爭議替代了對提標目的的爭議,不利于正確決策中國排放標準提標的立足點。更令人失望的是,該文根據對膜技術支撐的特別排放限值的態度,將業內人士分為兩類,“支持者大多為有自主研發膜技術實力的企業”,“反對者則集中于采用傳統技術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運營單位”。將企業分成支持膜技術的提標派和使用傳統技術的非提標派,這種分類不反映對排放提標的真實認識,是強加于企業的,非常不利于企業實現必盡義務,用所謂技術分歧沖淡了國家標準的嚴肅性。
二是該文提出“MBR膜技術創新是補短板的堅實保障”,推出“以碧水源為代表的一批以膜技術創新為核心競爭力的環保企業”,“成為傳統技術的替代者,為環保行業的供給側改革提供了技術和經濟支撐”,表彰創新技術和企業無可非議,企業完全可以通過應盡義務和愿盡義務的方式,自我聲明執行更嚴格的指標,向社會展示自己的社會責任和貢獻,取得社會承認,但是該文沒有這樣宣傳。該文的上述語句實際是借用國家標準提標,試圖推行某企業的技術為技術支撐,排擠非膜技術,是企業社會責任尋租行為的一種,表面上看是為了實現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為中國環境保護做貢獻,實際上卻有不正當競爭之嫌,這是值得每個決策者注意的行為。
三是推出“碧水源——環保供給側升級的中堅力量”,進一步把碧水源技術的作用評價為“實現污水變成新水源的突破,是解決我國水資源短缺問題的戰略性技術選擇”,如果此項技術真能把全國污水都變成新水源,投資可接受,示范案例可持續,這確實是中國水污染治理的幸事,但僅僅由企業自己來宣告,是否符合可復制、可驗證、可持續的評價標準。是想爭取社會評價,還是想表明企業力圖承擔的社會責任?排放標準提標的依托技術需要多方論證,對MBR技術的投資運行成本以及廣泛適用性,該文提出“當前MBR工藝的工程直接費用在2000-3000元/噸,基本與傳統一級A工藝持平”,“單位水量總能耗僅比傳統一級A工藝高出10%左右”,這一結論如何更說服人,可以學習一下郝曉地教授評價MBR工藝的科學數據評價方法,也可以從MBR的示范工程實際運行情況找結論。
我對MBR工藝的宣傳是有疑慮的,我曾多年接觸南水北調中線神定河污水處理廠工程,因為膜技術運行效果不佳,當地政府一直有棄膜考慮,我出于幫助膜工藝有在發展中完善的機會,說服當地政府保留了神定河污水處理廠的膜工藝。一直想通過實踐解決該污水處理廠的問題:一是十一五期間我們規劃的膜工藝污水廠至今仍未驗收;二是因進水含沙量大,致膜堵塞,溢流量大,膜的使用年限和更換成本怎樣解決;三是神定河污水處理廠與十堰市其他運營方運行的污水處理廠相比,仍屬費用偏高;四是污水處理廠出水不能保證達IV類水,只能再加人工快滲工程后,2015年考核COD、氨氮兩項指標達標。如此等等。我也去滇池現場調查過達一級A標準的膜處理工藝運行的污水處理廠,真實運行費用說法不一,進水COD、總氮濃度均較低,怎么評價膜工藝的優勢?建議對這些實例,能有更確切的數據分析,便于業內人士剔除企業利用資本運作貼錢做示范的因素,因為這有利于凈化企業社會責任氛圍。
解決這些疑問除了進一步調查評價外,更好的辦法是推行建設運營一體化,規定達標標準和運行費用,自帶投資上馬,負責調試、運行,達標后政府買單,并長期運行下去,確保長期穩定達標。十堰市已經如此做了,張高麗副總理批示全國推行十堰市做法。在國務院南水北調辦領導下,丹江口十三五規劃清潔流域治理也將采用達標后付款的模式。
期待企業能在運行數據上說真話,能真了解企業的社會責任是真是假,企業的技術效益是實是虛。因為無論是污水處理廠建設,無論是排放標準提標,都花的是納稅人的錢,納稅人期待他們的納稅錢不要被錯誤決策浪費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