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報道顯示,南太子湖至少在過去4年連續發生污染和死魚事件,武漢環保局官網數據顯示,南太子湖水處中度富營養狀態,且常年水質不達標,而漁業養殖屢遭損失。(《澎湃新聞》7月20日)
我省已出臺《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加大對水污染的懲治力度,實行水污染質量行政首長負責制、水污染目標責任制和水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太子湖至少持續4年發生水污染事件,無疑牽動著湖周邊居民和公眾的神經,有關部門的“心知肚明”、“明目張膽”的失職,也叩問著該條例的落實。
保護水資源,不僅關系著“綠色湖北”發展戰略,也影響著我國水資源的調度。但我省目前正面臨湖泊數量銳減、湖泊面積大幅下降、水污染事件頻發等困境、防治水污染迫在眉睫。然而,在水污染防治中,“九龍治水,各管一段”的現象仍然大量存在。一些部門有利就上,無利則躲,導致水污染治理多發、復發,久治不力。
此外,地方保護主義色彩嚴重,一些地方政府缺乏對水污染危害的深刻認識,目光淺短,一味地只追求眼前的經濟效益,只考慮自己的政績,而忽視了對于流域水污染的治理,甚至放縱當地企業繼續污染,導致水污染陷入“邊污染,邊治理”的怪圈現象。然而,在水污染防治領域,只有政府才能行使通盤考慮、統籌安排、合理調控水資源的權力。在防治過程中,政府的堅強決心、強硬態度、強力干預實施和強制措施,不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是必須予以強化的。
因此,必須在治理水污染的過程中強化政府責任,將環境指標納入政府官員考核指標體系,真正讓其既成為斬斷地方保護主義的“尚方寶劍”,又能倒逼政府行使統一監管的權力,真正發揮作用,對督促企業重視水環境問題、改善生態環境、提高飲用水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好的政策關鍵在于落實。各級政府官員要認真學習相關政策法規,明確自身責任,切實將治污法規落到實處。法貴時效,所以要及時對污染企業采取關停、對排污“按日計罰”并追究相關負責人刑責等嚴厲強制措施,絕不姑息任何水污染企業;上級政府也應該嚴格對下級政府治水目標及時進行追蹤監督,下級政府沒有達到定期水污染防治目標的,要嚴格依法處理;人大也要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對政府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情況要認真聽取匯報,通過執法情況檢查、專題詢問執行、特別問題調查等手段進行監督;另外還應該加強對群眾的宣傳力度,使每一個公民都積極參與監督,自覺遵守法律,把污染的源頭掐斷,才能真正實現我省水綠山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