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巨大
污染水體行為成重點懲治對象
2012年至201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污染環境刑事案件2件6人,2014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污染環境刑事案件上升至85件172人。
今年上半年,全市受理污染環境刑事案件已達到了53件,入刑人數106人。
自2013年6月份新司法解釋發布后,全市法院系統受理污染環境刑事案件大幅上升。“今年3月份,我院跟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環保局聯合制定了《打擊污染環境犯罪聯合會議綱要》,就‘環境污染犯罪打擊的對象’、‘構罪問題’等進行了規定。”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張劍鐸說,他們將通過跟相關部門加強溝通和協調,提高工作效率,來做好下階段的環境保護管理和環境司法工作。
水體成為污染環境的重要犯罪對象
記者了解到,在“打擊環境犯罪保障‘五水共治’”的9件污染環境典型案例當中,就有8件涉及到水污染案件。
據統計,全市法院受理的污染環境案件主要集中在電鍍加工行業經營業主非法排放超標重金屬廢水。其中,90%以上的案件均為電鍍加工經營業主沒有按照環保要求處理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
由于在路橋、溫嶺、玉環等地,電鍍加工業發達,為了牟取私利,被告人或被告單位不顧環境污染,直接排放未經處理的電鍍廢水。
這些廢水直接向網管或者采用私設暗管,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排放含有嚴重超標的鉛、汞、鎘、鉻、銅、鎳、鋅等重金屬或氰化物的廢水。
2014年溫嶺市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施某和孫某污染環境罪一案中,由于該案由水表計讀用水量,有確鑿證據的用水量達到了2萬余噸,為目前本市范圍內被查出的最大涉水案件。
在2014年1月以及2014年3月-5月期間,施某未經審批,擅自在溫嶺松門松寨村臺貿市場從事斷毒加工和皮革加工生產,并雇用孫某等人負責電鍍等具體工作,將含有重金屬鋅、鉻等廢水直接排放至地面,并經地面水溝流至集水池再排放至河道中,造成嚴重環境污染。
“水體污染是目前污染環境的重要犯罪對象,在這方面,新司法解釋也做出了相關規定,增加了污染環境罪的入罪標準。”張劍鐸說,新司法解釋規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便可構成污染環境罪。
犯罪性質惡劣、犯罪者獲利驚人
在我市審結的環境污染案件中,以犯罪行為人公然非法排放、傾倒液態的危險廢物(草甘膦母液、精餾殘液)、超標排放含有重金屬(鉛、汞、鎘、鉻、銅、鋅、鎳等)的工業廢水以及私設暗管,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排放,傾倒液態有毒物質(氰化物)為主。
犯罪行為人為獲取非法利益,直接將污染物排放進雨水管道、下水道,或者直接傾倒在小溪、水溝、水渠、河道、灘涂、柑橘林地等地,直接對水體等環境造成不可控的污染,犯罪性質惡劣。
在路橋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羅某、戴某犯污染環境罪一案中,經過對犯罪現場的檢測,加工點污水管道排放口污水的重金屬總銅、總鋅、總鎳、總氰化物的含量分別超過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1916倍、23.2倍、1150倍、12.14倍,超標驚人。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羅某、戴某與他人合伙,承租的位于路橋區金清鎮聯盟村的金鵬化工園區521號廠房,在該廠房增設加溫槽、蓄水池等簡陋“褪金”加工設施,提供給他人進行“褪金”加工,賺取場地費。
11月13日至17日,羅某先后多次從路橋區峰江金屬園區、江蘇省望亭金屬市場等地收購廢舊金屬,運至521號廠房,臨時雇用的十多位小工,在該廠房內進行“褪金”加工。
戴某在現場負責管理,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污水未經環保處理,從普通的污水排水管道直接排放到附近的八條河,共排放加工產生的污水3噸以上。2013年11月17日晚,加工點被環保部門查獲,兩名被告人被傳喚歸案。
在污染環境犯罪上面,犯罪性質越惡劣也就預示著犯罪者獲得的利潤越驚人。
據環保相關部門介紹,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有毒物質、固定廢物等污染物,如果按照環保要求處理,其正常處理費用在2800元至3200元一噸。
但這些企業假如委托他人非法處置,那么價格只在60-120元/噸;如果企業直接排放,則近乎為零成本處置污染物,企業非法處置污染物的獲利驚人,成為環境污染犯罪的最主要獲利者。
環境污染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特別巨大
污染環境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兩方面。
直接經濟損失主要指農作物、水產、林木等因環境污染而死亡、毀壞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環境污染導致停水停產、致人傷亡所造成的損失。
而間接經濟損失主要指環境修復需要支出的費用和對此進行評估所支出的費用。
2014年,玉環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污染環境罪一案中,被告單位古城眼鏡配件材料廠于2008年設立酸洗車間,配置簡易的污水處理設備,對該廠加工銅質的眼鏡配件酸洗處理。
2013年10月,有關單位要求被告單位停止酸洗,被告人周某并未執行,為掩人耳目,把酸洗設備搬至大拉絲車間,由被告人王某繼續進行酸洗,廢水直接排放地面。
2014年3月17日,玉環縣環保局檢查發現被告單位酸洗工藝未經審批,責令停止酸洗作業。次日被告人周某將酸洗設備搬回原來的酸洗車間,由被告人王某繼續酸洗作業,并將廢水通過墻洞直接排放滲透至地下。
經抽樣監測,被告單位清洗槽排放的廢水pH值為1.85,銅含量250mg/L,鋅含量262mg/L,鎳含量42.6mg/L(排放標準為pH值6-9,銅含量0.5mg/L,鋅含量2.0mg/L,鎳含量1.0mg/L)。
“水體污染是一種范圍廣、代價高、很難挽救的一種環境污染,不僅影響人民生活,破壞生態,同時也直接危害人的健康,損害很大,甚至影響到下一代的生命和生存。”一位環保部門的業內人士透露稱,與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相對有限相比,間接經濟損失的數額動輒上百萬甚至上千萬元,潛在的危害根本無法用數額來衡量。
而事實上,單單在每次為環境污染進行評估所支出的費用就需15萬元以上,可見污染環境犯罪確實特別容易給公私財產造成巨大損失。
助讀
2013年6月17日兩高《司法解釋》主要內容:
一是根據修正案(八)的規定,降低了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如2006年《司法解釋》的構罪標準是“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并且5人以上輕傷”,“致使3人以上死亡”為“后果特別嚴重”,而新《司法解釋》的構罪標準是“致使30人以上中毒、3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致使1人以上死亡”為“后果特別嚴重”。
二是增加了污染環境罪的入罪標準。按照新《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至(五)項的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2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均構成污染環境罪。
三是降低了其他環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門檻。環境污染犯罪主要涉及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四個罪名。兩高《司法解釋》同時降低了后三個罪名的入罪門檻。例如,環境監管失職罪由2006年《司法解釋》規定的“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并且5人以上輕傷”的入罪標準降低為“致使30人以上中毒,或者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四是規定了污染環境犯罪的從重處罰情節。即對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閑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等行為的,酌情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