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幾乎是一夜之間,水美魚肥的安徽沱湖變成了“醬油湖”,附近的天井湖也未能幸免,導致907戶漁民經年累月的辛勤勞作化為泡影,魚類等水產死亡2364萬斤,直接經濟損失1.9億元。
讓漁民倍感擔憂的是,由于是跨界污染事故,相關地方政府對于事故責任認定等關鍵問題各執一詞,責任追究可能會不了了之。
省級自然保護區居然變成“醬油湖”,首先需要拷問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責任。地方政府是否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要求,制定了科學的應急預案?是否建立健全了預警機制?而且漁民反映,跨界污染此前也頻頻發生,當地政府和環保部門此前為什么不啟動責任追查工作,及早查找、堵截污染源?
面對環境的污染和漁民的損失,首先需要追究的是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是否存在失職、瀆職和不當處理的責任。這一事件中,行政上的責任是非常明晰的,絕對不能一推了之的。
對于損失,漁民們首先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來啟動賠償請求。“醬油湖”里的污染物不是天上掉下來的,它從哪里來,主要責任者是誰,依據現有的技術手段,一般情況下是可以找到的,漁民的損失,首先應當是由排污者來承擔。此次事件中,泗縣方面聲稱境內沒有工業企業,污水主要是上游過境水,但這并不能免除其必要的責任,至少其應當舉證并協助調查,否則也難免被要求承擔一定的責任。
對于此類案件,單個受害者維權和要求排污者賠償的難度極大,如果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出手”,排污者的責任會更容易被追究。另外,有關公益組織和檢察機關還可以依據環境保護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提起公益訴訟,以使排污者受到責任追究。
從實踐中看,涉及跨流域污染的環境問題,處理起來難度都比較大,主要原因在于目前仍缺乏制度化的糾紛解決方式,雖然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但在現實中,此類問題能順利解決的,仍屬個案,多數難題最后的解決情況都有賴于共同的上級政府的態度和積極性。因此,進一步在法律中明確跨流域污染的調查處理機關、調查處理程序、處理措施、異議程序等,才是解決類似問題之道。只有法律完善了,責任才能更好落實,你推我卸的情況才能減少,受害者的損失才會盡快得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