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江蘇省人大常委會于6月10日至12日,開展江蘇省貫徹實施水污染防治法情況的檢查。10日上午,檢查組全體成員在啟動具體執法檢查行動前,在南京聽取了省經信委、環保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農委、水利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太湖辦等部門的執法和監管工作情況匯報。
據了解,在積極貫徹水污染防治法過程中,江蘇作為工業大省和城市高度密集、人口高度聚集區,近年來通過系統開展水污染防治、水源地保護、水污染設施建設和政策制度配套,出臺了一系列水污染治理、水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并通過綜合施策、系統治理,地表水污染問題已得到基本遏制。根據30年水環境演變分析,全省水環境質量呈現先下降后向好的變化趨勢。
治理太湖推動蘇南經濟轉型
“經過多年治理,太湖從2008年至今8年間,沒有出現大面積湖泛,藍藻發生的強度減弱,平均面積、藻密度等呈現總體下降趨勢。”江蘇省發改委副主任、省太湖辦主任朱鐵軍介紹說,在水污染防治法和《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保障下,與2007年相比,太湖湖體綜合營養狀態指數從62.3下降到55.8,由中度改善為輕度。高錳酸鉀指數、氨氮、總磷分別下降了13.3%、82.4%、40.6%;參考指標總氮下降了30.2%,首次由劣Ⅴ類改善為Ⅴ類,15條入湖河流年均水質全部達到Ⅳ類或Ⅳ類以上。
朱鐵軍介紹,太湖水污染治理還有力推動了蘇南經濟轉型,流域所有市縣全部進入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行列,17個市縣成為全國生態文明建設試點城市,16個市縣建成國家級生態市(縣),成為全國最大的環保模范城市群和生態城市群。
朱鐵軍說,“治太”工作獲得重大推動,水污染防治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特定歷史條件限制,還存在規范性要求不足、配套制度跟不上、執法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少數企業違法排污行為時有發生,處罰力度不大,違法成本不高,畜禽養殖由于缺乏標準和依據,污染凸顯,執法難度較大。建議提高水污染防治法的剛性約束,防止各自為政,建立生態紅線制度、產業目錄、畜禽養殖禁養和限養區劃定、地區排污總量測算和標準體系完善、第三方治理扶持政策等。并在執法中加強和司法機關聯動,加大對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的問責,支持公益訴訟。引導群眾和媒體參與、監督水污染防治工作。
公布“河長”名單引導公眾參與
“通過全面推進區域補償、生態紅線管控等管理制度,江蘇的水污染防治從工程措施到配套政策不斷深化,系統治水得到積極進展。地表水劣Ⅴ類水質比例從高于20%下降到1.2%,淮河流域、長江流域、南水北調輸水干線斷面水質基本達標,優于二類標準的近岸海域測點達到58.3%。”江蘇省環保廳總工程師劉建琳介紹。
“南水北調工程開始時,北京方面認為江蘇處于下游,水質不如上游,但后來發現,江蘇的供水水質高于上游供水,遂加大了對江蘇的要水量。”江蘇省交通廳副廳長梅正榮說,通過制定《江蘇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大力推進了通航水域飲用水源地安全清潔,推進了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有法可依。
相對于飲用水源地水環境保護、大江大河大湖水污染治理取得的積極成效,城市河道黑臭現象日益受到各界關注。為此,江蘇省環保廳積極推廣蘇州市城市河道治理“活水治水”的經驗,推動各地采取截污、清淤、活水、保潔、生態修復等綜合措施。此外,還建立城市河道“河長制”,由地方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河長,負責河道整治和消除惡臭,并公布“河長”名單,引導社會公眾參與監督。
完善系列治污基本管控制度
據了解,在水污染環境保護方面,江蘇省政府除了編制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并將考核斷面、治污工程項目逐一分解到各市,還建立完善了系統治污的基本管控制度,制定實施了《江蘇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江蘇省生態補償轉移支付暫行辦法》、《水質較好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全省城市河道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意見》、《城市河道環境綜合整治評估標準》以及省級水環境區域補償辦法、排放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重點環境違法問題掛牌督辦和責任追究辦法等一系列地方立法。
在水污染防治工程與建設系統方面,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先后組織編制了江蘇省城鎮、沿海地區、蘇錫常地區、蘇北、寧鎮揚泰通等地區的供水規劃,全省縣城污水處理率達92%,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率達83%,僅2014年就處理污水38.3億立方米,為全省COD減排量貢獻了70%以上。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宋如亞說,作為分管副廳長,最緊張的就是出現城市水污染突發事件,需要加強水源地保護多部門聯動,加大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嚴厲打擊水污染違法行為。此外,由于雨污分流滯后,城鎮污水廠進水濃度降低,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能充分發揮,加上不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不同程度接入工業廢水,直接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建議加快污水收集管網配套建設和改造,實現污水主干管網全覆蓋。
此次執法檢查將通過檢查飲用水源保護、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等法律制度實施情況,檢查重要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重點行業企業、工業園區水污染治理、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運行、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及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防治等情況,檢查各級政府依法推動水污染防治執法監管,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關于水污染防治相關規定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聽取整理各方對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見和建議,推動新時期水污染防治法治建設,推動水環境得到根本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