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溫州在堅持嚴格論證、依法審批、適度開發的原則下,落實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執行專家評審制度、環境跟蹤監測監理制度、環評聽證制度、生態補償落實制度等,全年落實生態補償金約540萬元,用于各類海洋生物的增殖放流、紅樹林種植以及海藻場建設。
“與2013年同比,第一類水質占比減少13.8%,劣四類水質占比增加4.9%”
“監測的入海排污口污染物達標排放率依然較低,入海污染物總量較2013年增加17%”
“與2013年8月相比,樂清西門島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水質量下降,超標指標增多”
“與2013年相比,3條江合計入海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石油類、重金屬和砷均增加”
……
翻開日前公布的《2014年溫州市海洋環境公報》(下簡稱“《公報》”),這些表述既多又扎眼。公報顯示,全市近岸海域海洋環境狀況不容樂觀,大部分海域海水中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為第四類或劣四類海水水質,水質時空變化顯著,春、夏季優于秋、冬季,遠岸優于近岸。在對3處列入監測對象的自然海灘監測顯示,垃圾“侵入”海灘的問題普遍存在。
馬站沛壘海灘
每百平方米8件垃圾
去年9月,市海洋與漁業部門繼開展洞頭狀元岙元覺島自然海灘海洋垃圾監測的基礎上,新增瑞安銅盤島自然海灘、蒼南馬站沛壘自然海灘的海洋垃圾監測,監測項目包括海面漂浮垃圾和海灘垃圾的種類、數量等。
《公報》顯示,在狀元岙元覺島自然海灘,存在大量海面漂浮垃圾,漂浮大塊及特大塊垃圾主要為木制品類、聚苯乙烯泡沫塑料類和塑料類,與2013年相比,漂浮大塊及特大塊垃圾數量增加;漂浮小塊及中塊垃圾數量減少,但重量增加。海灘垃圾平均為每百平方米0.61個。而在瑞安銅盤島自然海灘、蒼南馬站沛壘自然海灘兩地,雖海面較清潔,無漂浮垃圾,但海灘垃圾數量、質量均較高。海灘垃圾主要有塑料類、木制品類、聚苯乙烯泡沫塑料類、橡膠類、玻璃類和織物類,其中銅盤島海灘平均為每百平方米1.68個;沛壘海灘則高達平均每百平方米8.41個,塑料類“白色污染”均占據首位。
7處入海排污口
6處超標排放
去年,市海洋與漁業部門分別于3月、5月、8月、10月對溫州市7個入海排污口實施了監測,并于5月、8月對其中6個重點入海排污口的鄰近海域實施了監測。這7個排污口分別是樂清污水處理廠、溫州東片污水處理廠、藍田工業園區、洞頭城南污水處理廠、瑞安污水處理廠、平陽昆鰲污水處理廠和蒼南龍港污水處理廠,全年污水排放量為11110萬噸。與2013年相比,排污口排放的氨氮減少,砷持平,其它均有增加。
除平陽昆鰲污水處理廠排污口4次監測均達標外,其它排污口均有超標排放現象,其中溫州東片污水處理廠、藍田工業園區兩個排污口超標4次;樂清、洞頭、蒼南超標3次。超標污染物有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氮、總磷、懸浮物、糞大腸菌群、鋅等。
按照排污量、超標污染物種類,監測分析顯示,溫州東片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對鄰近海域的環境壓力較大。與2013年相比,龍灣藍田工業園區排污口、洞頭城南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對鄰近海域的環境壓力增大,其它排污口保持穩定。
赤潮“回潮”
總面積略有減少
牡蠣、淡菜……新鮮的貝類是市民餐桌的美食,但每到赤潮發生,自然談“貝”色變。去年,溫州近岸海域共發現8次赤潮,發生時間為4-7月。赤潮優勢種為東海原甲藻、米氏凱倫藻和赤潮異彎藻。赤潮總面積464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平陽南麂、蒼南和洞頭近岸海域。
雖然赤潮發現次數較去年增加,但總面積較去年略有減少。在赤潮高發期,市海洋與漁業等有關部門對洞頭牡蠣等海產品中的腹瀉性貝毒和麻痹性貝毒進行檢測,均未檢出。據介紹,近12年來,我市赤潮發生面積和次數在一定范圍波動,2012年最低,最近兩年又有所回升。
愛護海洋
嚴格環境監管
此次監測全年共布設監測站點437個,獲取監測數據3.4萬多個。全年共鑒定出浮游生物、底棲生物356種,生物多樣性總體處于中等水平,群落結構基本穩定。海洋保護區、海洋傾倒區、濱海旅游區等典型海洋功能區環境質量總體良好,基本滿足海域功能使用要求。
近年來,我市在堅持嚴格論證、依法審批、適度開發的原則下,落實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執行專家評審制度、環境跟蹤監測監理制度、環評聽證制度、生態補償落實制度等,全年落實生態補償金約540萬元,用于各類海洋生物的增殖放流、紅樹林種植以及海藻場建設。
目前,我市已建成海洋保護區7個,總面積619.79平方千米,占管轄海域總面積7%以上,海洋保護區總數量與總面積位全省前列。全年投入3000多萬元用于海洋自然保護區、特別保護區的建設。去年,還成立了增殖放流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規劃,建立一套從放流許可、苗種公開招標到現場驗收、放流全過程的管理制度。放流大黃魚苗、鱸魚苗、梭子蟹苗、泥蚶苗等共6.6億尾(粒)。投放人工魚礁礁體1000個,建設海洋牧場600畝。
延伸閱讀
依據《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護目標,海水水質分為四類:
第一類:適用于海洋漁業水域、海上自然保護區和珍稀瀕危海洋生物保護區;
第二類:適用于水產養殖區、海水浴場、人體直接接觸海水的海上運動或娛樂區,以及與人類食用直接有關的工業用水區;
第三類: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濱海風景旅游區;
第四類:適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開發作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