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是什么?如果用一句話來表述,就是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這是新《環境保護法》在總則中做出的法律規定,后面有關地方政府環境責任的條款,基本都與這一條有邏輯關系。
對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就是要讓環境質量越來越好,底線是不能越來越壞。為政一任,如果環境質量下降了,生態比過去破壞了,就要承擔責任。這項法律規定,體現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執政理念,與黨和國家有關環境責任追究的一系列規定相銜接。有了黨規、國法作依據,環境責任追究就不再是一句口號。地方政府沒有履行應盡的環境責任,主要負責人的仕途就要受到影響,如果由于決策錯誤或者監管不力出現重大生態環境問題,就要追究責任,而且終身追究。
對環境質量負責,或者說,要使環境質量越來越好,起碼不能越來越壞,最關鍵的問題是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系。保護與發展,兩者相輔相成,又有一定矛盾。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一定要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關系,這既是政治責任,也是法律責任。新《環境保護法》的很多條款,實質上是關于地方政府如何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規定。
相對于修訂前,新《環境保護法》關于政府責任的規定大大加強了。那么,是不是說,地方環境保護的責任全部都由政府來承擔呢?當然不是。政府的權力有限,責任同樣是有限的。
新《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特別是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公民應當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地方政府對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行為實施監管,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并且推動公眾參與,加強環境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保志愿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環境保護的良好風氣。
地方政府的具體責任,可以概括為四方面,財政投入、監督管理、直接做事、鼓勵單位和個人做事。涉及省級以下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共有14條,體現于新《環境保護法》總則、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四章。每一條都有深刻內涵和很強的針對性,是地方政府履行環境責任的基本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