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對賀江水污染事件系列案首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賀州市環保局環境監察支隊原支隊長黃強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萬元,對其退出的2.4萬元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點評: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洪道德
水、空氣、陽光是人類賴以生存的三大基本元素。在當今社會,水已經成為一個國家的戰略物資,直接關系到國家生存和安全。這里說到的水是指能夠被飲用、灌溉、生產的,受污染的水是一種毒水,水一旦受到污染,不僅不能造福人類,反而會成為危及人類生存和國家安全的罪魁禍首,因此確保水資源的安全是我國刑事法律的重要任務之一。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高,對安全清潔的水資源的需求也越來越多,但是水資源的污染現象卻越來越普遍。我們不可能通過放棄經濟發展、降低生活水平來減少對水資源的需求,只能在合理需求的基礎上,要求有限的水資源不受污染。
本案實例告訴我們,人為造成水資源大面積污染的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生產經營廠家將有毒廢水不做任何處理,直接排入江河湖泊;另一方面,對水資源監管負有職責的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因為貪污受賄、地方保護或者玩忽職守而沒有正確有效履行職責。我國刑法專規定一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對嚴重破壞環境的危害行為予以嚴懲;對政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構成犯罪的,刑法也有相關規定。這就從排污主體和政府監管兩方面懲治環境污染行為。
本案中,黃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當利益,致使為匯威廠違法發放了排污許可證,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理應受到嚴厲的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