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質不達標,上游賠錢給下游;水質達標了,下游補償給上游。”12月11日,市政府印發《鹽城市水環境區域補償工作方案(試行)》。根據方案,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將試點開展水環境區域“雙向補償”工作。
此次啟動的水環境區域補償,范圍覆蓋至蟒蛇河、通榆河、射陽河干線及其主要支流重要跨界斷面、重要入海斷面以及出市斷面,共計17個補償斷面。
對于“雙向補償”,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監察支隊二大隊大隊長潘新宇解釋:“由于補償斷面分為兩類,所以補償方式也不同。”
對跨縣(市、區)河流交界斷面來說,當斷面水質超標時,由上游地區補償下游地區;當斷面水質達標時,由下游地區補償上游地區;滯流時上、下游地區之間不補償。
對直接入海和出市斷面來說,正常流向情況下,當斷面水質超標時,由上游地區補償市財政;當斷面水質達標時,由市財政補償上游地區。
污染越重,補償越高。水質考核因子確定為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三項。水質超標0.5倍以下(含0.5倍)的,月補償基數為25萬元;水質超標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月補償基數為50萬元;水質超標1倍以上的,月補償基數為100萬元。而當補償斷面水質各考核因子均達標時(不考慮客水影響、對照斷面抵扣等因素),斷面月補償標準為20萬元。
依據市環保局每月監測結果,補償資金按月結算,按年解繳。斷面補償資金和受償資金分別由上、下游地區上繳市財政,由市財政按年度撥付,全部專項用于地方水環境保護。
方案還明確,年均水質連續3年達到水質目標的,市財政于期末按照連續達標斷面數,給予補償斷面責任地區適當獎勵。
作為《全市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方案》中的一個專項方案,我市實施水環境區域“雙向補償”,主要目的在于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的法律責任,改善區域水環境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