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南省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原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的環境保護相關職責,劃入新近設立的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將作為統一依法監督管理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省政府組成部門。
海南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了《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規定》,新成立的環境保護廳的主要職責是:加強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標準、執法等重大問題的綜合統籌協調,加強生態省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生態文明建設指導協調,加強對環境監測、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加強落實國家和省減排目標等。
《規定》還明確了省生態環境保護廳與省農業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水務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之間的責任分工。
有關專家表示,設立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充分體現了海南省委、省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高度重視,將有利于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統籌管理、強化生態環境依法監管力度,從而為海南國際旅游島與生態文明示范區建設及“綠色崛起”戰略目標的實現,提供更加有力的執法行政機構保障與監管隊伍支撐。
據了解,新成立的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下設12個處級職能機構,配有行政人員編制65名。